农 业
主 要 统 计 指 标 解 释
EXPLANATORY NOTES ON MAIN STATISTICAL INDICATORS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农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相加即为农业总产值
。1957年以前的农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 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等)。1958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牧业中取消了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办的工业产值;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1980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划归工业。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
农业增加值 指各单位生产经营或劳务活动提供最终产品的货币表现,即本单位 或本行业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农业增加值是社会各经济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最终成果的货币表现。农业增加值主要采用生产法计算:生产法是从生产角度计算增加值,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价值总量(总产出)中,扣除所消耗的外购产品和劳务的价值(中间消耗分为中间物质消耗和中间劳务消耗)以后的余额,反映增加值的形式。
农作物产量 指调查年度内全社会生产农产品的数量,不论耕地上与非耕地上的农作物产量,都应统计在内。各种主要作物产量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计算。谷物一律按脱粒后原粮计算(玉米按脱粒后的粒子计算);薯类产量按五斤折一斤计算;豆类按去豆荚后干豆计算;棉花按去籽后的皮棉计算;麻类除亚麻以麻杆计算,苎麻以刮皮后的干麻计算,苘麻和线麻以熟麻皮计算外,其余一律以生麻皮计算;烤烟和晒烟均以干烟叶计算;花生以带壳的干花生计算;甘蔗以蔗杆计算,甜菜以根块计算。城市郊区按蔬菜计算的薯类和豆类产量按鲜品统计。
粮食产量 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其产量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
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 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作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油料产量 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
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水产品产量 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包括海水的鱼类 、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
猪、牛、羊肉产量 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即胴体重)的重量。
期初(末)畜禽存栏头(只)数 指报告期初(末)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农民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大牲畜、猪、羊、家禽等畜禽的存栏数。
耕地面积 指可以用来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还包括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 "湖田"等面积。不包括属于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或人工草地面积。
农作物播种面积 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在播种季节基本结束后,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也包括在内。
农用化肥施用量 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
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一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农业机械总动力 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包括
耕作机械、排灌机械、收获机械、农用运输机械、植物保护机械、牧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和其他农业机械〔内燃机按引擎马力折成瓦(特)计算、电动机按功率折成瓦(特)计算〕。不包括专门用于乡、镇、村、组办工业、基本建设、非农业运输、科学试验和教学等非农业生产方面用的动力机械与作业机械。
农林牧渔业劳动力 指全社会直接参加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
造林面积 指在荒地、荒山、沙丘等一切可以造林的土地上,采用人工播种、植苗、飞机播种等方法新植的成片乔木林和灌木林,经验收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株数,成 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四旁植树如一侧在四行以上,连续面积0.066公顷(1亩)以上,应统计在造林面积内。不包括补植面积、治沙种草面积、经济林垦复面积、迹地更新面积和
低产林改造面积。
乡村从业人员 是指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年龄内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不在劳动年龄实际参加劳动人员,但不包括户 口在家里的在外学生、现役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包括待业人员和家务劳动者。 从业人员年龄16岁以上,从业时间为一个农事季节,一般为2个月以上的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