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

 

主 要 统 计 指 标 解 释

EXPLANATORY NOTES ON MAIN STATISTICAL INDICATORS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通过建造 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国民经济不断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建立新兴部门,进一步调整经 济结构和生产力的地区分布,增强经济实力,为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创造物质条件。这 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 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经济类型可分为 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港澳台商、其他等。按照管理渠道,全社会固 定资产投资总额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个部分 。

 

基本建设投资  基本建设指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其综合范围为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 同)的基本建设项目。具体包括:(1)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本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以及虽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设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基建计划内结转投资(包括利用基建库存 设备材料)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2)本年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3)国有单位既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行政单位增建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更新改造投资  更新改造指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不包括大修理和维护工程)。其综合 范围为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具体包括:(1)列人中央和各级地方本年更新改 造计划的投资单位(项目)和虽未列入本年更新改造计划,但使用上年更新改造计划内结转 的投资在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2)本年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与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分厂等其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未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 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3)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 划,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改建或更新改造性质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 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投资  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 开发法人单位和附属于其他法人单位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活动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 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 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未列入基本建设、更新 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具体包括:

(1)国有单位按规定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 资)在50万元以上的以下工程:用油田维护费和石油开发基金进行的油田维护和开发工 程;煤炭、铁矿、森工等采掘采伐业用维简费进行的开拓延伸工程;交通部门用公路 养路费对原有公路、桥梁进行改建的工程;商业部门用简易建筑费建造的仓库工程。

(2)城镇集体固定资产投资:指所有隶属城市、县城和经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建制的镇领导的集体单位(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除外)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或实际 需要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事业单位、个体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的项目。

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和农村个人投资  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包括市、县城、镇、工矿区所辖范围内的全部私人建房,不论其房主是否系本地的常住户口均应包括。农村个人投资包括农村个人建房及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  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年度内收到的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拨入或借入的资金及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上年末结余资金  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该指标可根据财务有关科目填列。为反映当年资金来源与当年投资完成额之间的关系,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国家预算内资金  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 (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 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 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资金等。

 

国内贷款  指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 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 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 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债券  指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利用外资  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境外资金(含设备、材料、技术等的折算款)。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如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自筹资金  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级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其他资金  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固定资产投资按建设性质分建设项目的性质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 恢复。基本建设按建设项目划分建设性质,更新改造、国有单位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及城镇 集体投资等按整个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情况确定建设性质,房地产开发单位、农村投资 、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等投资不划分建设性质。

(1)新建:一般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单位。有的单位原有的基础很小 ,经过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 。

(2)扩建:一般是指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在厂内或其他地点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 要工程)、独立的生产线或分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 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或病床用房、行政机

关增建办公楼等)也作为扩建。

(3)改建:一般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 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采用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 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有的企业为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进行填平补齐而增 建不增加本单位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车间等,也属于改建。

 

固定资产投资按构成分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按其工作内容和实现方式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三个部分。

(1)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和各种设备、装置的 安装工程。包括各种房屋建造工程,各种用途设备基础和各种工业窑炉的砌筑工程;为施 工而进行的各种准备工作和临时工程以及完工后的清理工作等;铁路、道路的铺设,矿井 的开凿及石油管道的架设等;水利工程;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的 安装工程;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设备进行的试运工作。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 设备本身的价值。

(2)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指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固定资产的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新建单位、扩建单位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和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人"设备、工具、器 具购置"中。

(3)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具、器 具购置以外的各种应摊人固定资产的费用。

 

基本建设项目按大中小型划分  基本建设划分大中小型项目原则上 应按照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总规模或总投资划分,没有正式批准设 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的,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所列的总 规模或总投资划分。上述两条均不具备的,按本年计划施工工程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划分。生产单一产品的工业项目,按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工业项目,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按全部计划投资额划分。 划分标准以国家颁发的《大中小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为依据。国家曾在1953年、1962年 、1972年、1977年和1979年先后五次修订《大中小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因此各历史时期的大中型项目数不完全可比。

 

施工项目  指报告期内曾进行建筑或安装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项目 ,包括报告期内新开工项目、报告期以前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项目以及报告期施过 工并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投产或停缓建的项目。

 

全部建成投产项目  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形成生产能力的主 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合格产 品的条件,并经过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与生产性工程配套的生活福利设施 可以满足近期正常生产的需要,正式移交生产的建设项目。非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 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配套工程全部建成,能够发挥设计规定的全部效益,经验收鉴定合格 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使用的建设项目。

 

新增生产能力  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增加的设计能力或工程 效益,它是用实物形态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果。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是以能独立发 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单项工程(或项目)为对象。当单项工程(或项目)建成,经有关部 门鉴定合格,正式移交投入生产,即可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建成后的年产能力表示,如煤炭开采、石油开采等。

(2)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建成后处理原料的能力表示,如选矿工程的年处理矿石能力、洗 煤厂年洗原煤能力等。

(3)以新增的主要设备数量或容量表示,如棉纺锭锭数、发电机组容量等。

(4)以建筑物容积、容量、面积或长度表示,如水库容量、铁路公路里程等。

新增生产能力的数量一般按设计能力计算。设计能力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而不论投产后的实际产量如何。以设备数量、建筑物容积、面积、长 度等表示的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则按建成的实际数量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  指从房屋外墙线算起的各层平面面积的总和,包括可 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房屋结构(如柱、墙)占用的面积。多层建筑按各层(包括地下室)面积 总和计算。

 

住宅建筑面积  指施工和竣工房屋建筑面积中供居住用的施工和竣工房屋建筑面积。

 

施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 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竣工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 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率  指一定时期内房屋竣工面积占同期房屋施工 面积的比率。它是从房屋建筑施工速度的角度反映投资效果和建筑业经济效益的指标。

 

新增固定资产  指通过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新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价值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及有关应摊人的费用。它是以价值形式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综合性指标,可以综合反映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

 

建设项目投产率  指一定时期内全部建成投入生产项目个数与同期 正式施工项目个数的比率。它是从项目建设速度的角度反映投资效果的指标。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指一定时期新增固定资产与同期完成投资额 的比率。它是反映各个时期固定资产使用速度,衡量建设过程中投资效果的一个综合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