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劳动力和职工工资

 

主 要 统 计 指 标 解 释

EXPLANATORY NOTES ON MAIN STATISTICAL INDICATORS

 

人 口 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

 

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  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

 

常住人口  指经常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按调查口径包括:1.常住本地 、户口在本地的人;2.常住本地、离开户口地一年(1995、1996年度为半年)以上的人;3 .常住本地、户口待定的人口;4.原住本地、现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户口的人。不 包括户口在本地,外出一年(或半年)以上的人。

 

户籍人口  又叫法定人口,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口 。具体包括:1.本地已落常住户口的人;2.应在本地落户的户口待定的人。

 

总 户 数  按一定时点、一定地域范围内由居住、生活在一起的若干个人组成的社会经济基本单位的总和,包括家庭户和集体户。

 

出 生 率(又称粗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平均每千人所出生的人数的 比率,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 。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 亡 率(又称粗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 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 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人口出生率- 人口死亡率

 

劳动统计范围  1、劳动资源配置统计的范围为全社会城乡劳动力,包括16岁及以 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全部人口。2、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统计的范围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和地方所属的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不包括个体和私营经济单位以及乡镇企业局管理的企业。

 

劳动力资源总数  指具有劳动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或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 人口数。它不包括现役军人、在押犯人、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年龄以外不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员。

 

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全部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 、农村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这一指标反 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 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   城镇私营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 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 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其他从业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以及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外单位的内退职工、外单位的内退人员、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从业人员。

 

职  工  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1998年以后的数据均为在岗职工数据,其他相关指标如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也从1998年按此口径进行了相应调整)。

 

国有单位职工  指在国有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

 

城镇集体单位职工  指在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其他单位职工  指在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

 

临时职工  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动统计基层表中的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在岗职工。

 

专业技术人员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的人员。统计对象为事业、企业单位中已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均作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统计。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  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具体包括:医疗卫生费:指实行公费医疗企业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家属的医疗费、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的就医路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卫生部门开支的事业及机关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未参加公费医疗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职工的医药费。

 

奖  金  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职工平均工资  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职工平均工资指数  指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与基期职工平均工资的比率,是反映不同时期职工货币工资水平变动情况的相对数。计算公式为:职工平均工资指数=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基期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数  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扣除物价变动因素后的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数是反映实际工资变动情况的相对数,表明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提高或降低的程度。计算公式为: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数=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指数/报告期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