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事业及环境保护
主 要 统 计 指 标 解 释
EXPLANATORY NOTES ON MAIN STATISTICAL INDICATORS
年末自来水生产能力 指年底城建部门管理的自来水厂和自备水源的社会单位取水、
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的实际生产能力。
年末供水管道长度 指从送水泵到用户水表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
全年供水总量 指公用自来水厂和自备水源的社会单位全年的供水总量,包括有效
供水量及损失水量。
生活用水量 指居民日常生活与公共福利设施的用水量,包括居民、饮食店、旅馆
、医院、理发店、浴池、洗衣店、游泳池、商店、学校、机关、部队等单位的用水量。
城市人口用水普及率 指城市用水的非农业人口数(不包括临时人口和流动人口)与城市非农业 人口总数之比。计算公式为:用水普及率=城市用水的非农业人口数/城市非农业人口数×100%
人工煤气生产能力 指城市煤气厂制气、净化、输送等环节的综合实际生产能力。
输气管道长度 指由压缩机、鼓风机、储气罐的出口到用户煤气表之间的全部管道
长度。
全年供气总量 指全年售给各类用户的全部煤气量,包括工业用量、家庭用量和其
他用量。
城市用气普及率 指使用煤气(包括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城市非农业 人口数(不包括临时人口和流动人口)与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之比。计算公式为:城市煤气普及率=城市用气的非农业人口数/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100%
城市供热能力 指热电厂、热力公司和达到标准的集中采暖锅炉房向城市输送的供
热源的设计能力,即每小时向城市输送蒸汽、热水的能力。
城市供热总量 指热电厂、热力公司和达到标准的集中采暖锅炉房向城市输送的全
部蒸汽、热水量。
城市供热管道长度 指热电厂、热力公司和达到标准的集中采暖锅炉房管理的集中
供热热源到用户之间的全部供气、供热水的管道长度。
管道总密度 是指自来水管网总长度与市区面积之比。
年底实有铺装道路长度 指除土路外,路面经过铺装宽度在3.5米以上的道路,包括高级、次高级道路和普通道路。
城市桥梁 指城市范围内,修建在河道上的桥梁和道路与道路立交、道路跨越铁路
的立交桥及人行天桥。包括永久性桥和半永久性桥,不包括临时性桥、铁路桥、涵洞。
城市下水道总长度 指所有排水总管、干管、支管及暗渠、检查井、连接井进出水
口等长度之和。
集中供热 是将电厂、大型锅炉房或利用工业余热所产生的蒸汽,或转化的热水,
通过管道供给一个地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一种供热方式。
供热能力 是指城市热力公司、热电厂和达到标准的集中采暖锅炉房,向城市输送
的供热源的设计能力(如开采的热水井的能力,及其他热源实际提供的能力)。
供热量 是指火力发电厂在发电的同时,对本企业以外供出的蒸汽或热水的热量(
不包括发电厂自用部分)。
供热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热电厂、热力公司和达到标准的集中采暖锅炉房对城市各
类房屋、建筑物的供热建筑面积。
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 指污水处理厂每昼夜处理污水量的设计能力。
年末实有公共汽(电)车 指年底可参加营运的全部车辆数,包括营运车辆数和库存 查封未参加营运的车辆。不包括非营运车辆,如架线车、油罐车、工程车、货车及其他专
用车辆和借入的客运车辆。
城市园林绿地面积 指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郊区风景
名胜区的全部面积。
公共绿地 指供游览休息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花园、游园和供 游览休息用的林荫道绿地、广场绿地,不包括一般栽植的行道树及林荫道的面积。
城市绿化覆盖率 是指城市市区内园林绿地面积和道路绿化覆盖之和与城市总面积
的比例。园林绿地面积包括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郊区风景名 胜的全部面积。
工业废水排放量 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
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 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指各项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
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标和经过处理后外排达标两部分。
工业废水处理量 指报告期内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
外排和处理后回用的工业废水量和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如车间和厂排放口均有治理设施,并对同一废水分级处理时,不应重复计算工业废水处理量。
废水处理率 是指经过各种水处理装置处理的废水量与全厂需要处理的废水量之比
。
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 是指工矿企业重复用水占全部生产用水总量的比例。
工业废气排放量 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
含有污染物的气体总量,按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算。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指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数
量。
烟尘排放量 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中夹带的颗粒物数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 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重量,如钢铁企业的耐火
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 尘等。不包括电厂排入大气的烟尘。
废气处理率 是指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出的废气,经过各种处理装置净化,回收和
综合利用的总量占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总量的百分率。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
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 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酸性或碱性废石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
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 的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
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 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指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
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数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必 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水体的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
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处置 方法有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
填矿井等。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指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 外的数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指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
产的产品价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价值,留作生产自用的不应计 算产品价值。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利润 指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销
售后所得到的利润。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
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污染治理 是环境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污染危害程度统计相配套,以观
察环境污染的控制程度和已取得的效果,并借以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环境污染治理规划 。
污染处理装置与处理能力 是指用于防治污染和"三废"综合利用的设备和装置。